问:从事餐饮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是否属于改变经营范围的行为?
答:从事餐饮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不属于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致才可以为之的事项,因此,属于有权处分行为,非改变经营范围的行为。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